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山東省“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山東省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行動計劃(2021—2025年)》等有關要求,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范圍
青島市全部行政區域。
二、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及高排放標準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包括:工程機械(含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非公路用卡車、挖掘機、叉車等)、材料裝卸機械、工業鉆探設備、機場地勤設備、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漁業機械、港口碼頭地勤設備等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
(二)非道路移動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高排放:
1.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
2.經檢驗,污染物排放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規定的Ⅲ類限值的;
3.國Ⅰ及以下排放階段的(含環保編碼為環X的柴油機械)。
三、管理要求
(一)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定》《青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關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和達標排放的有關規定。
(二)市生態環境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日常監督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執行緊急任務的軍用、警用、消防、救護、應急搶險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本通告影響。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青政發〔2019〕33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