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2024.03.20
來源:深圳生態環境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更好地保障市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以下簡稱“低排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裝配有發動機從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業、企業廠(場)內作業、園林作業、機場地勤服務等作業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打樁機、鏟車、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堆高機、叉車、旋挖機、混凝土輸送泵車等。
二、低排區范圍為深圳市行政區域內。
三、自2024年4月1日起,低排區內禁止使用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四、自2024年4月1日起,低排區內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應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規定的排氣煙度限值Ⅲ類要求。
五、低排區內鼓勵使用電動、氫能等清潔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
六、應急搶險工程所用機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七、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八、本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深府規〔2018〕1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